債權人的代位求償權
佚名2024-05-09
案情簡介A公司欠某銀行一筆2600多萬的貸款沒有償還,在法院判決A公司履行還款義務后,某銀行又向法院申請了強制執(zhí)行A公司對第三人B公司有一起到期債...
案情簡介
A公司欠某銀行一筆2600多萬的貸款沒有償還,在法院判決A公司履行還款義務后,某銀行又向法院申請了強制執(zhí)行
A公司對第三人B公司有一起到期債權2300多萬元,此筆債權已經(jīng)被二審法院終審判決確認。某銀行遂向法院申請執(zhí)行被執(zhí)行人甲公司對乙公司享有的該筆到期債權,法院經(jīng)審核后通知B公司在收到本通知后十五日內(nèi)向申請執(zhí)行人某銀行履行該筆債務,即不得向被執(zhí)行人清償。B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復議,但被法院駁回。
律師分析
本案涉及到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務人的權利,即債權人的代位求償權。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規(guī)定: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xiàn)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民法典這條規(guī)定,賦予了債權人在符合條件的前提下可以直接越過債務人,直接向法院要求債務人的債務人向債權人償還債務,這在目前的經(jīng)濟形勢下,是一條保障債權人利益很好的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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